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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8月7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4日至2019年10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分别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8日,自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3月18日),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开始收受地下六合彩的“码单”,其收到“码单”和他人“买码”的钱款后再通过微信转给彭某某(另案处理)。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5月底,张某某共从龚某某处收受地下六合彩64100元

2.2018年4月5日至2018年5月初,张某某共从胡某某处收受地下六合彩7906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经营额为143160元。

2018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月21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患有抑郁症,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5.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认罪认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

检察官助理:吴昊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887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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