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8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小区**栋**单元**楼**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租用宜城市鄢城办事处某村五组东侧的钢构厂房,并购买加油机一台,安装4吨容量汽油罐两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张某某伙同万某某(在逃)从宜城市南营办事处官庄加油站王某某手中分5次购买成品95号汽油,共计27吨汽油,价值15万余元。后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散装汽油卖给他人,非法获利6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张某某从官庄加油站王某某手中购买5吨多号散装汽油,价值30000多元。 

    2、2019年11月,张某某伙同万某某从官庄加油站王某某手中购买5.185吨95号散装汽油,价值30332元。

    3、2019年12月,张某某伙同万某某从官庄加油站王某某手中购买5吨多95号散装汽油,价值30000多元。

    4、2020年1月,张某某伙同万某某从官庄加油站王某某手中购买5吨多95号散装汽油,价值30000多元。

    5、2020年3月,张某某伙同万某某从南营官庄加油站王某某手中购买5吨多95号散装汽油,价值24000多元。

2020年4月27日9时许,宜城市商务局、宜城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执法工作人员现场查获张某某加油站点,当场查封张某某未销售完的散装汽油2.9吨。经宜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9吨95号汽油基准日的价值为16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王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宜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汽油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俊峰

检察官助理:刘成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