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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8〕663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2197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楼2017年1月因危险驾驶罪被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院批准,于2018年9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张某乙、邵某某、张某丙、张某丁、陈某某、劳某某、刘某某、邵某乙、厉某某九人分别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在宝安区西乡固戍**大厦**栋**楼经营公司的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在没有经营外汇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向上述人员谎称自己炒外汇赚了钱,运气好的时候本金可以翻几倍,而且承诺负责本金的安全,如果本金出现问题负责赔偿,并与上述人员签订了《委托理财代盘协议书》。随后向上述人员介绍了**外汇交易平台(http://bg**x.cn)、**平台(网址http://te***x.co.uk)、**平台(网址https://my.ed**n/login.html)、**平台(网址http://www.to***ll.com/zh-hans/)等多个非法买卖外汇平台,并要求上述人员将投资的资金转到其指定的账户后接受上述人员的委托,用上述人员的账号和密码登录上述平台买卖外汇。张某某在炒外汇前期的时候经常告诉张某乙等人盈利数额,促使投资人增加投资信心,在投资人的欲望被带动起来之后,张某某就以外汇下跌可能会被封仓处理的名义,要求上述人员进行补仓,在不断补仓后价格仍然没有上涨,直到不再补仓时,上述九人共投入人民币10304016.42元,且没有任何收益,账面上也只剩下几万元。上述人员事后多次找张某某希望其退还本金时,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并要求上述人员将当时所签的合同交还给其帮忙处理外汇投资下跌的事情,上述人员将合同交给张某某后,张某某均未回复,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返还合同。2018年2月,张某乙等九人已经无法联系张某某,后张某乙等人于 2018年4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报警。

2018年8月4日,民警在罗湖区**路**号**园楼下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买卖外汇共获利约30余万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张某某的手机5部、银行卡8张、手机卡6张、刷机 1部、电脑6台、电脑显示器1台、账本5 本、U盾1个;2.书证: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步某某、游某某、廖某某;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霞

2019419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名单1份。

4.手机5部、银行卡8张、手机卡6张、刷机 1部、电脑6台、电脑显示器1台、账本5 本、U盾1个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5.视听资料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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