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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转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无经销汽油、柴油的资质,却非法倒卖汽油、柴油。从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向位于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贾庄村贾庄加油站的经营者傅某某倒卖汽油和柴油。经秦皇岛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会计鉴定书认定:傅某某从张某某处购入汽油162.06吨、金额1,004,928.00元,柴油38.82吨,金额222,344.00元,张某某共非法销售给傅某某汽油、柴油金额合计人民币1,227,2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傅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成品油销售许可制度,违法买卖汽油、柴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雪钢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抚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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