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二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路**号**栋**单元**室。住北京市**区**宿舍**室,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5月11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5月19日、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7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5年8月17日至9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有限公司法人期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销售《新概念英语练习册1》等图书。2019年10月17日,正定县公安局在正定县**公司的仓库内,查获了33种新概念英语系列辅导用书共计240568册,经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鉴定,被查扣的书籍为非法出版物。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新概念英语练习册1》等图书;2.书证: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出版物鉴定书;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经营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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