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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等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3日17时许,在防城港市接受一名绰号叫“龙某某”(另案处理)的男子的雇请,驾驶“龙某某”交给其的一辆满载卷烟的银色比亚迪汽车从防城港华石收费站出发,欲将卷烟运送至广西与广东交界的某处地方(未事先明确)。“龙某某”预付了1000元钱酬金给张某某,并在该比亚迪汽车上准备了一台诺基亚手机、一台对讲机给张某某接受相关指令。当天晚上21时许,张某某驾车抵达玉铁高速玉林南服务区时被公安民警联合烟草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缴获红双喜卷烟1448条。经广西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涉案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卷烟价值173760元。

另查明,涉案1448条卷烟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扣押、暂存玉林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的比亚迪汽车一辆、诺基亚手机一台、对讲机一台、人民币1000元及张某某的苹果6S手机一台,已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扣押,并由玉林市公安局玉东派出所暂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与绰号“龙某某”的男子共同故意运输卷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凌茂锋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文移送。

3.涉案1448条卷烟暂存玉林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的比亚迪汽车一辆、诺基亚手机一台、对讲机一台、苹果6S手机一台、人民币1000元,暂存玉林市公安局玉东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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