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6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 地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号,住广州市从化区**镇**村**栋**楼。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9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广州市黄埔区中石化黄埔油库、清远清城区中石化销售公司等地以4.26元每升的价格购买柴油后,存放于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城鳌大道东南宝企业有限公司内一仓库内,雇佣同案人张某乙(另案处理)以每升4.3元至5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其中2020年3月至6月期间,销售柴油合计54746升,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37624.5元,获利约4407元。
2020年6月5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城鳌大道东南宝企业有限公司内一仓库内查获并扣押储存柴油的油罐、塑料桶以及柴油0.66吨。经鉴定,上述柴油闪点56.5℃,价值人民币3937元。
2020年9月22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恒大御泉四季前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证明、微信群对账单、证人刘某某等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同案人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未经许可销售柴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永仙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扣押的0.66吨柴油的收购金额2035.605元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账户,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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