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7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莱州市**街道**村**号,住莱州市**小区**楼**排**单元**楼西。2017年5月5日因损毁路面公共设施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超市、**超市购进泰山、利群、南京等十余品牌的香烟,在进价基础上加价1元至2元,按烟草专卖局统一的零售价分别在其经营的“**”网吧、“**”网吧内向上网人员非法销售获利,非法经营数额达10万余元,盈利约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刘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小区**楼**排**单元**楼西。
2.卷宗1册、散页材料33页。
3.**网吧台账本1册、**网吧记录本4册;**网吧台账1册,**网吧记录本6册。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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