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33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5月15日至6月15日、自2018年7月30日至8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5月1日至5月15日、自2018年7月16日至7月30日、自2018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之兄张某乙(已判决)驾驶轿车多次自山东省金乡县**镇孟某某、黄某某经营的门市内收购“利群”、“中华”等品牌香烟,后通过物流或者大巴车运至上海市闸北区,交由张某甲进行销售,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6696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某甲、黄某某、孟某某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成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辨认笔录:证人张某乙、孟某某的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8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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