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于2017年1月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于2017年12月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非法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于2018年12月27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于2019年6月1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非法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汽油经营消费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任某某(另案处理)从山东垦利**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汽油并非法销售,经营数额人民币210801元。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与**路西南角一闲置院落内放置一深埋地下油罐用于储存汽油,同年12月26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人员当场查扣汽油0.08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莎莎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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