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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人,住广东省广州市**路**号**楼(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因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经于某某(已判)介绍联系,多次以“中华”180元/条、“玉溪”85元/条、软“云烟”85元/条、紫“云烟”55元/条、“红塔山经典100”55元/条、“红双喜”42元/条、“红双喜”简装16.5元/筒的价格,通过快递公司将卷烟从广东运至兴文县,销售给吴某某(已判)。吴某某分四次转款117400元到于某某银行账户内,于某某将其中111530元转给被告人张某某,自己按货值金额的5%提成5870元。2016年11月8日公安民警在宜宾市兴文县**镇**村**组吴某某处查获软“云烟”90.8条、“经典红塔山”207.4条、硬“红双喜”50条、硬“中华”7条、软“玉溪”50条、硬“玉溪”100条、紫“云烟”48条,货值金额6万余元。后经检测,吴某某处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宏森

检察官助理:张宜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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