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6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至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位于古蔺县**镇**村**组**号**楼开设“黑网吧”营利,2020年2月5日被侦查人员查获。经核算,截止案发前张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9249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专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综合其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十万元至十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俊佚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保证人电话:18090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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