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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公诉刑诉〔2018〕3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日照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营人。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区**路**号**单元**室,住址**。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6月4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我院批准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2018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任何行政审批的情况下,在其租赁的诸城市****有限公司的车间、日照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及五莲县**镇的日照市****有限公司车间内,以废钢铁为原料,使用中频感应炉融化后倒入圆形或者条状的模具,生产钢胚进行销售,销售共计1188.29吨,销售金额为3452500元,大约违法所得为11.88万元人民币。

另查明,2018年5月27日和28日,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五莲县公安局在张某某处扣押条状钢胚11.698吨和15.14吨,总共26.838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等书证;2.辨认笔录;3.勘验、检查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国家规定,以废钢为原料经中频感应炉融化后生产钢胚进行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素伟

2018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_

3.扣押的条状钢胚暂存于五莲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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