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住**镇**村**楼**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在阿臭(另案处理)指使下,驾驶一辆本田奥德赛牌汽车(车牌为湘A*****)去到本市**镇,向一名男子接了约10箱香烟放在奥德赛汽车。2019年11月17日3时许,张某某再次受阿臭指使,驾驶上述奥德赛汽车去到**镇**社区联合路路段,与一名男子(另案处理)接洽后,搬运了约20箱香烟到奥德赛汽车上,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在上述奥德赛汽车上缴获红塔山、双喜等7个品种香烟1200条(共24万支香烟)。经鉴定,该批烟草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价值122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香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德明
2020年3月17日
(此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1张)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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