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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漳州云霄******号。2019年12月13日被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明知张某乙(已判决)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帮助张某乙通过快递邮寄销售的卷烟,销售金额58,735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2月13日自动到漳州市云霄县东厦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现实表现证明、微信账号注册信息等;

2.证人张某乙、林某某、艾某某、黄某某、卢某某、秦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马某某、韩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实施的非法经营犯罪系共同犯罪,张某甲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志娟

2020年9月16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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