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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30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老街左**2014年4月因赌博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黄田派出所处于行政拘留10日;2018年10月因故意毁坏财物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石岩派出所处于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20年9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受雇于犯罪嫌疑人“张先生”(具体情况不详),使用“张先生”提供的小车(粤M7****)为其运送香烟,“张先生”还提供了手机号给张某某用于联系。

2020年9月7日22时许,张某某按照“张先生”指示,驾驶粤M7****汽车到宝安区石岩街道**新村**巷*号,用车上的一把车钥匙打开停放在该处的粤SG****面包车,准备搬运和运送该车的香烟。此时宝安区烟草专卖局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镇南派出所民警上前将张某某抓获,缴获其涉嫌作案手机及车钥匙,并在粤SG****面包车上查获香烟1469条(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价值293290元人民币)。

随后,公安机关从粤M7****汽车上还发现一把车钥匙,经查是停在**新村**巷*号的一辆小汽车(粤G7****)的钥匙,公安机关在该车上查获香烟700条(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价值90500元人民币)。(注:该90500元部分不认定为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金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述;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昕颖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6.缴获的涉案手机、赃物香烟和三辆车辆(粤M7****、粤SG****、粤G7****)及车钥匙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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