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秦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某某抚宁区**镇**村**号,住河北省秦某某抚宁区**镇**村**号。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到2018年10月19日之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国家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在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鹏泰面粉公司北侧空地、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黎明气体公司南侧空地非法设置加油点,从高某某(已判决)、秦某某市**有限公司加油站处购进成品油,并雇佣杨某、马某某进行非法销售。截止2018年10月19日,杨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被告人张某某转账销售汽油款604187元,另有11069元现金未给付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高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马某某等证人证言、微信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志辉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秦某某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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