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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3619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某某,住********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灵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汽油)的情况下,在灵某某**乡**村**加油点非法销售汽油,金额为376366元,非法获利1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八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锐锋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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