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号,住本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9月21日期间,张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汽油)》、《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汽油)》等相关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在位于平山县**乡**村北的柴油加油点内超范围经营汽油,非法出售汽油约一万零五百升,营业额54622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勘验、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剑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平山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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