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3196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新郑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新郑市辛店镇畜牧兽医站内,非法从事兽药销售业务,销售金额为293654.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等;2.证人岳某某、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河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晓铭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