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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3196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新郑市******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新郑市辛店镇畜牧兽医站内,非法从事兽药销售业务,销售金额为293654.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等;2.证人岳某某、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河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晓铭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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