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6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0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宜春市**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号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人民币94031元向他人购买来源不明的柴油共21.97吨。之后使用一辆购买回来的油罐车(赣C6****),先后运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西宁小学工地(喜满园)、太平开发区、步米工业园等地多次售卖销售金额101019.9元,从中获利6988.9元。2020年7月17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西宁小学工地(喜满园)抓获正在贩卖柴油的被告人张某某,扣押其用于运输柴油的油罐车(赣C6****)及车上装运的柴油共2.1吨。经广州能源检测研究院鉴定,该柴油闪点为51.5摄氏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辩护人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张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鉴于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穗夷

2020年11月18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4.扣押涉案作案工具金色苹果手机1台、赃物柴油2.1吨,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