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交易的方式多次将假冒伪劣香烟销售给**商户白某某(已判决),同时将假冒伪劣香烟邮寄至白某某位于**市**区**的家中,张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国家专卖卷烟,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以下,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鑫
检察官助理:张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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