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办事处**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微信、QQ等方式获取删除网络信息的单子,后联系他人删除或者屏蔽网络信息,从中获利37410.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伟华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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