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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309211979********,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某某路,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街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与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下属的某某交易平台(另案处理)商定出售“绿色古剑全能脚本”软件,盈利双方约定五五分成。被告人张某某用身份证号注册平台作者账号“kestrel***”,笔名、作者“凡”,在某某平台上传、销售“古剑奇谭”脚本文件,下载量为3013次,交易平台币为1187800,非法经营合计人民币118780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某游》“古剑奇谭”脚本文件软件可以改变《古剑奇谭网络版》游戏的运行过程、结果,符合外挂属性特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某某个人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简单游》软件具有修改、控制游戏运行的功能设计;6.其他证据:到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晗

2020年1019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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