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林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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