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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4********,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平和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区**号,住成都市成华区**郡**栋**单元**号,个体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在福建省云霄县“阿祥”(具体姓名不详,现在逃)处购买假冒的硬中华、软云烟、紫云烟、利群(新版)等名牌香烟数百条运至四川省成都、广元等地进行销售。在广元,将上述假冒的名牌香烟以55至9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销售给经营烟酒店的李某某(另案处理)、顾某某(已行政处罚)、罗某某(在逃,已行政处罚)等人,共计获得赃款约8万元。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在福建省云霄县购进假冒的硬中华、软云烟共744条,驾驶自己的牌照为川A*****中华牌小轿车欲运至广元销售,途径成都时被当场查获,现场扣押中华烟(硬)445条、云烟(软珍品)299条。经鉴定,744条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744条伪劣卷烟的市场销售价值约为59485元,非法经营金额共计1384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林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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