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2019年7月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经营手续的情况下,在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院内生活二期自家商店内非法销售卷烟。2019年5月16日,唐山市曹妃甸区烟草专卖局在其商店内共计查获卷烟88个品种、475条,其中包含张某乙寄存于该商店内的两条中华(硬)卷烟。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和境外卷烟。经唐山市曹妃甸区烟草专卖局核价,在被告人张某甲商店内查获的用于经营的卷烟价值人民币57616.81元;被告人张某甲已经销售的卷烟价值4779元,张某乙寄存于该商店内的卷烟价值人民币900元。综上,被告人张某甲共计涉案价值61495.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唐山市曹妃甸区烟草专卖局现场查获的张某甲涉案卷烟共计88个品种,475条;
2.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案件来源说明、抓获经过说明;唐山市曹妃甸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案件调查报告;唐山市曹妃甸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情况说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唐山市曹妃甸区烟草专卖局证明;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19年省内在销卷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受笔记本、账册;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对张某甲被查扣卷烟委托保存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甲、张某丙、高某某、孙某某、张某乙、刘某乙、晁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唐山市曹妃甸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
6.检查(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经营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英英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光盘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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