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67********,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出租房。2003年12月2日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非法销售卷烟,被北京市昌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当场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内起获南京(炫赫门)、哈尔滨(老巴夺)、ESSE等11个品种违法卷烟488条;后在张某某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镇**村的住处起获ESSE等23个品种违法卷烟1369条。上述被查获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3日被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述卷烟均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卷烟;2.书证: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电话查询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皇某某、霍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昌平区烟草专卖局检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丽娜
检察官助理:薛聪颖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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