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乡****小组*号。2020年1月9日我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上午,大理市公安局干警与大理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在被告人张某某租住的大理市经济开发区西窑村***号***房间和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超市内,共查获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331.5条,涉案卷烟鉴定价格为761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涉案价值达7612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素莲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租住大理市**村,联系电话15968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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