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71329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小区**号楼**单元205,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至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购买2个20L,12个30L,1个40L军绿色铁制加油桶,多次驾驶鲁******黑色起亚牌汽车在罗东油气站、罗城加油站购买92#、95#汽油拉到临沭县城各小区销售,共计价值52045元。张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货款共计66057元,销售汽油约两万升。2019年3月25日,张某某在**门口销售汽油时被当场扣押15桶汽油,共440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奎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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