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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厦门市**区**社**号**室(户籍地:福建省**县**镇**村**30号)。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逮捕。

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社**号**室等地,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累计接受投注金额人民币653325元。

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在案的手机等及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手写记账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批准销售地下“六合彩”,接受他人投注共计人民币653325元,情节特别严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程芳

检察官助理  肖  亮

                             2020年4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缴获的物证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5. 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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