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6221962********,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将一批假冒成品卷烟藏匿于其位于云霄县**镇**村的自家果园的简易搭盖房内,伺机销售牟利。2019年1月21日,该窝点被省联合打假队查处,现场共查获“红塔山”成品烟3件(50条/件)、“红双喜”成品烟11件(50条/件)。经鉴定,上述涉假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59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主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查获制假物品移交清单;2.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表等书证;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云霄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等鉴定意见;5.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货值金额人民币5900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炳聪
检察官:朱文秀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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