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路**园**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上午,瓦房店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到瓦房店市**村煤场内检查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在煤场内利用油罐车私自贩卖汽油,经调查,自2019年11月3日至2019年12月12日,张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929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油罐车照片;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过磅单、前科查询证明等;3.证人陈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验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汽油,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 宁 婧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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