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7〕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职业:德邦物流公司快递员,住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镇**路**号。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6年4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5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11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6日早上5时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其号牌为粤D66****的汽车将一批假冒的成品香烟运载到潮南区陈店镇西环路溪北路段“德邦物流”公司。当天中午,公安机关在“德邦物流”公司将该批假冒“吉祥好日子”、“芙蓉王”、“双喜1906”等品牌的香烟查获。
2016年4月6日,公安机关在陈店镇大合亨商务酒店811号客房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经鉴定,涉案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68096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2.证人黄某某等人证言;
3.检查笔录;
4.鉴定意见;
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减轻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乐琴
2017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件五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