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武夷山市,身份证号码350782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武夷山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武夷山市收取周某某、罗某某、江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码,并在**六合彩互联网平台进行投注,共收取投注金额61195元,非法获利1000元。帮助其上线凌某某(另案处理)收取熊某某购买六合彩投注钱款,共计26949元。
2020年6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凌某某、周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经营六合彩,经营数额为8814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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