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镇**村**巷**号,现住株洲市**区**园**栋**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株洲市**区、**区、**区等地销售香烟,其中参杂着大量假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底至6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向株洲市**区**厂后门附近的平价超市销售香烟,销售金额累计8245元;
2、2020年4月底至6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向株洲市**区**花园小区里的**超市销售香烟,销售金额累计40650元;
3、2020年5月至6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向株洲市**区**路的**副食品批发部销售香烟,销售金额累计4790元;
4、2020年4月底至6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向株洲市**区**医院旁的**乐门面销售香烟,销售金额累计6298元;
5、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两次向株洲市**区**医院附近的**商店销售香烟,销售金额累计6110元;
6、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向株洲市**区**路**号****超市销售香烟,销售金额累计6450余元。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株洲市**区**园地下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民警从其位于和厚园小区租房和地下车库查扣疑似香烟145条,其中疑似红双喜(软经典)香烟28条,疑似红塔山(新时代)香烟1条,疑似南京煊赫门香烟5条,疑似白沙(精品)香烟1条,疑似云烟(紫)香烟11条,疑似黄芙蓉王(硬)香烟79条,疑似牡丹(软)香烟20条。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查扣的疑似香烟,除1条红塔山(新时代)香烟为真品卷烟外,其余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株洲市烟草专卖局核价,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查扣的香烟价格共计277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金额共计1002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等物证;2.人口信息、抓获及破案经过、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对案记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株洲市烟草专卖局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谭某某、曾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莎娜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10份、证人名单、换押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