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7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购进卷烟进行销售。2020年3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EL6****的别克商务车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路王借岗公园附近,向一名男子(另案处理)购买了各类香烟一批。随后张某某将购买的部分香烟存放在其租用的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南便新区五巷4号一楼仓库内,其余香烟则放在粤EL6****的别克商务车内准备随时销售。同日16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下塱永丰大街五巷2号一层出租屋内将张某某抓获,并从该出租屋及其停放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佛开高速下塱村入口桥下停车场的粤EL6****别克商务车内查获双喜等13个品种香烟共计686条。后民警在张某某租用的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南便新区五巷4号一楼仓库内查获牡丹等13个品种香烟共计560条。经鉴定,上述查获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价值人民币156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元闪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据目录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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