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6195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日照市岚山区**楼镇**村**号,住日照市岚山区**楼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下半年,在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卢家军子村,被告人张某某帮助本家亲戚打理院子,在该院子内,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4月24日被群众举报,办案民警进行了现场勘查、清点,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共计1860株。案发当日,被告人张某某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究其刑事责任。因涉案的罂粟处于幼苗期,且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五个月的管制,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振国

检察官助理:姜克峰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