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5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现住成武县**街道**路**号**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成武县**镇粮食储备库的菜园内种植罂粟苗,被民警查获。经民警当场铲除后清点,共有罂粟植株1815棵。经检验,被铲除的植物幼苗为罂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龙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街道**路**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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