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6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现住临沭县**街道**庄**街,农民。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临沭县**街道**庄**街租住的院子内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4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种植的罂粟苗被临沭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巡逻中发现。经现场清除,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苗共计556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搜查笔录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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