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5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某某,住尉某某**乡**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3月18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尉某某**乡**村张某甲的空院内种植罂粟,用于自己食用幼苗。2020年3月16日,罂粟幼苗被尉某某公安局查获,经清点,共计575株。经检验,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的幼苗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尉某某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年龄;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无前科;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被传唤到案情况;扣押清单证明尉某某公安局在被告人处扣押罂粟幼苗的情况;铲除罂粟的证明证明公安机关对罂粟进行铲除的情况;照片证明被告人所种植的罂粟情况;2.证人张某乙、陈某某的证言证明民警从张某某处查获罂粟幼苗的情况;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其种植罂粟及被查获的情况;4.鉴定检验证明公安机关所查获幼苗的种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无前科,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仙礼
高丽平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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