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秋天,被告人张某某在砀山县**镇**村其家院子里非法种植罂粟。2019年3月11日砀山县公安局朱楼派出所民警对该处罂粟予以铲除,经当场清点共计1950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鉴定,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砀山县公安局朱楼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4.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铲除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信芳芳
检察官助理 王锐栋
2020年3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砀山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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