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60********,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由开远市公安局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开远市**乡**村委会**村自家蚕豆地,非法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后被开远市公安局民警在开展禁种铲毒工作中发现,查获被告人张某某种植的1035株疑似毒品原植物。
经鉴定,疑似毒品原植物均为罂粟科(Papaveraceae)罂粟属罂粟Papaversomniferum。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疑似毒品原植物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3.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原植物种属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妍霁
检察官助理:郭建刚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8760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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