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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诉刑诉〔2019〕828号

被告人张某某性,1945****日生,汉族,文盲,务农,身份证号码3207061945********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号,现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12月4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家门前的菜地上私自种植罂粟果实种子,并于2019年3月6日16时许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坝派出所查获,经公安民警现场铲除并当天清点,被告人张某某种植罂粟幼苗共计11925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

(2)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程序性文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情况调查审核表、勘验检查笔录、物证照片、清点笔录、扣押决定书。

(3)鉴定聘请书、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植物材料鉴定报告、取样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

2.证人付某甲、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形成证据链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可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人:沈某某 电话:15251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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