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60********,汉族,初中,农民,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镇***村**小区。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下,仍在自己居住的盱眙县**镇**林场山头自建鸡棚附近山坡处及菜园内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植株,2020年5月19日盱眙县**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随即现场予以铲除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清点,共计620株。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种植的植物样品系罂粟科植物罂粟,拉丁学名为:Papaversomniferum L。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李某甲、沈某甲、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辨认等笔录;
5、载有扣押、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内容的光盘七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罂粟仍非法种植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海珍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卷宗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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