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4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富阳区**镇**村**小山顶以播种的方式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5月5日,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万市派出所民警在该地块发现已结果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植株1110株。经鉴定,查获的1110株植株为毒品罂粟原植物,即罂粟科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随案移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植物鉴定报告;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现场勘查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满群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138****0035)现住原处候审。
2.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