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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6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开封市金某区******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春节前在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乡**村**街**号自己家中院子空地上种植罂粟,2020年4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民警巡逻时发现。民警现场将张某某种植罂粟苗铲除并现场清点,被告人张某某种植罂粟共计915株。后经商丘市职业技术学院鉴定,张某某所种植915株幼苗全部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扣押清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被鉴定植物属性为罂粟;4、搜查笔录:被告人家中搜查出种植罂粟915株;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元元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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