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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926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某某,住山东省巨某某****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 被告人张某某在巨某某****镇**自家大门口东侧菜地内种植罂粟种子,2020年3月6日16时许,被民警发现,当场查获并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628株。经鉴定,628株为罂粟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种植的罂粟苗照片;2.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陶某某、董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巨某某农业农村局鉴定书;6. 勘验、检查笔录、辩认笔录、侦查实验: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铲除记录、销毁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凤玲

检察官助理:王艳芬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巨某某**镇**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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