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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5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春季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家房屋侧边的自留地里种植了毒品原植物婴粟,2020年4月2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铲除清点,共计508株,经镇雄县林业局鉴定,张某某种植的植物品种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相关检验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某3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松

代理检察员:赵玉

2020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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