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70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1195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路**小区**幢**单元**号,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路**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值班律师杨俊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将家中存放着罂粟种子种植在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路**小区**幢后围墙旁菜地里。2019年10月17日11时许被安宁市公安局郎家庄派出所民警检查时发现并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有558株疑似罂粟植株。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植株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种植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报告: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4、扣押材料;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杰云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联系方式:0871-6860****或1388816****(其儿子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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