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6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郑州市中牟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镇**村自家门口种植罂粟,2020年3月23日11时许被中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后予以铲除,经现场检查清点共1487株。经河南农业职业学院鉴定:该送检植物样本为罂粟苗。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3.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任意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487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金玲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中牟县**乡**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